主旨:檢送修正之「新北市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超額教師輔導介聘實施要點」部分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本要點修正案業於113年9月16日奉准,並自即日起生效。
二、本案主要修正:
(一)針對自願超額教師與非自願超額教師明定定義性規定,爰新增第2點第2項。
(二)考量本市申請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校之教師未必具實驗教育相關理念,爰在學校轉型的當年度,其學校教師藉由超額介聘至其他學校,視為非自願超額,爰新增本要點第3點。
(三)為使超額教師計算更清楚,修正超額教師計算方式;考量不同學制超額教師計算方式不同,明列不同教育階段別或不同類科之超額教師計算方式;另考量教育部已不再更新CEF架構,並參考本市教師甄選簡章彙整CEFR語言參考架構之B2級以上英語相關考試檢定,爰修正本要點第4點。
(四)為使文字說明一致,爰修正本要點第5點。
(五)配合實務運作,調整超額介聘優先順序,將初聘科目調整至優先順序,本科系者次之,爰修正本要點第6點。
(六)為簡化說明自願超額教師,一經超額分發後,當年度不得再申請市內、外介聘,爰修正本要點第7點。
(七)增列除當年度因轉型成實驗學校有超額情事者,可再辦理教師甄選之規定,爰修正本要點第8點。
三、倘有疑義,請洽本局下列承辦人:
(一)高中部分:中等教育科邵先生,分機2698。
(二)高職部分:技職教育科周小姐,分機2733。
(三)國中部分:中等教育科陳先生,分機2668。
(四)國小部分:國小教育科徐小姐,分機2751。
(五)幼兒園部分:幼兒教育科林小姐,分機2886。
(六)特教部分:特殊教育科王小姐,分機26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