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7.17 💡公務員服務法修正重點(15):經營商業 💡
🙋♀️在公務員服務法小教室開始之前,小編要跟大家預告,接下來將分篇帶領大家了解修法後經商、投資及兼職等事項的規定~
👉👉先談談經商的部分。
🎯服務法修法前、後,均明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
🔰先看法規👉👉服務法第14條(https://reurl.cc/GANeAp)
1️⃣ 第1項:開宗明義明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
2️⃣第2項:說明經營商業的範圍有「依公司法擔任公司發起人或負責人」、「依商業登記法擔任商業負責人」、「依其他法令擔任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的職務」
Q : 依其他法令擔任營利事業的負責人、董事等,是指什麼情況呢❓
A : 例如民宿業者,雖然依照商業登記法可以免申請商業登記,但仍然需要依民宿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登記為民宿負責人,所以啊~公務員是不能擔任民宿負責人的喔❗️
3️⃣ 第3項:增訂緩衝期限的規範,是這次服務法的修正重點之一。對於擔任營利事業負責人等相類似職務或經營事業的公務員,最晚應該在就(到)職時向原任職的營利事業提出書面辭職,並於「3個月內」完成解任登記,<有特殊情形,經權責機關(構)同意後,最多可以再延長3個月>,不過~完成解任登記前,不能參與經營及支領報酬哦!
📚修法理由:主要是考量公務員在就(到)職前,可能有擔任營利事業負責人等相類似職務或經營事業的情形,縱然在任職前提出解任登記的申請,完成解任登記程序也需要一定時間,為避免產生公務員一就(到)職,就立刻違法的不合理情形,所以訂定了3個月的緩衝期限。
📢另外~另外~第14條第2項但書規定公務員可以代表公股或兼任政府直接、間接投資事業的董事、監察人等職務~~千萬不要和前面介紹不得經營商業的情形混淆,而誤以為違反服務法經營商業禁止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