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9.11 💡公務員服務法修正重點(17):兼職規定💡
公務員服務法“修法重點”小教室👩🏫,終於要邁入尾聲了!今天小編要來跟大家介紹修法前後的兼職限制規定喔!
📢📢現行服務法第15條的兼職規定,是整併並修正原服務法第14條、第14條之2及第14條之3規定,同時將公務員於公餘時間得否從事執行職務以外事務的相關重要解釋納入法條中明文規定,以及增訂應經權責機關(構)同意或備查的程序規定。
至於修法前後有關兼職規定中,像是「法令」、「公職」及「業務」等要件的認定標準,仍然維持與銓敘部108年11月25日部法一字第1084876512號函(https://gov.tw/3Da)同樣的見解。
另外增訂了有關公務員對其個人才藝表現、所有財產的處分,以及智慧財產權與肖像權的授權行使,以獲得合理對價等相關規定。
🔰修法前,第14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第14條之2及第14條之3規定,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無論是否受有報酬,均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由於修法前的兼職程序並不是相當完備,像是依法令兼職者並無規定許可或報備程序,還有兼任教學、研究工作或非營利團體職務須事先經許可,使得實務運作上較缺乏彈性。
於是這次服務法修法就把相關兼職程序明定在法條中,並因應兼職的性質與程度區分為「同意」和「備查」2個程序。
⭐️公務員申請兼職同意的程序,原則上必須要在事前申請同意,在例外情況下才可以在事後補行同意的程序(細節會在之後介紹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時說明~)。
⭐️「備查」,是指公務員將應經備查的兼職情形,陳報或通知權責機關(構),使權責機關(構)對其所指揮、監督或主管的事項有所知悉就可以了。權責機關(構)知道公務員的兼職情況後,如果有違反相關法令(例如服務法第15條第7項)的情形,權責機關(構)即可依職權禁止公務員兼職,或是命其停止該項兼職,所以,大家千萬不要以為報備查以後就什麼都可以做了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