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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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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函有關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第9款規定相關事宜

主旨:有關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第9款規定相關事宜,請查照。
說明: 
一、查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第9款規定略以,教師應國內外機關團體或學校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經同意者給予公假。
二、考量因公給假制度意旨及為避免公假給予趨於浮濫,倘涉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第9款之情形,核給教師公假應審酌機關團體或學校邀請之會議、活動,是否與教師職務相關。
三、至於會議、活動與教師職務是否具相關性,得考量人員參與是否具因公奉派性質、得增進教師職能,抑或是依個案審酌是否具其他相關事由。而教師純屬因個人興趣或專業而受邀參與活動或主動報名參加者,則以事、休假等其他假別前往為宜。
四、綜上,請各校本於人員差勤管理權責,依教師請假規則並視個案情形覈實給予人員公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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