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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師生專區 特教組長 - 行政公告 | 2023-09-18 | 點閱數: 94

新北市新店區大豐國民小學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大豐國小特教推行委員會通過實施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新北府教特字第1101738148號奉核簽修訂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經大豐國小特教推行委員會修訂決議後實施

壹、依據

   一、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二、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第5條。

   三、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及服務實施計畫。

貮、實施目的

   一、 訂定本校資賦優異學生(以下簡稱資優生)申請縮短修業年限之實施程序及審查標準及後續服務方式,以為本校辦理之依據。

二、 協助本校資優生依其身心發展狀況、優勢能力及學習需求,選擇適當學科(學習領域)申請縮短修業年限,幫助充分運用學習時間。

參、 申請資格:

     申請縮短修業年限學生應具以下資格才得申請:

    一、 就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管之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經本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具資賦優異資格之在

         學學生。未具資優資格者,須先申請通過本府鑑輔會鑑定。

    二、 欲申請縮短修業年限之學科(學習領域),前一學期之學期成績須達該年級百分等級85以上,說明如下:

    (一) 參照之成績以申請時之就讀學校及同一教育階段為準。

    (二) 無前一學期成績,以就讀學期現有定期評量成績為準。

肆、 適用學科(學習領域)、縮短修業年限方式及期限:

    一、 適用學科(學習領域):國語、英語、數學、社會及自然與生活科技學習領域。

    二、 縮短修業年限方式:

    (一) 部分、全部適用學科(學習領域)免修或加速:指學生已精熟該年級該學科(學習領域)學習內容與學習表現,得免修或以較短時間完成修業,該學科(學習

         領域)所餘學習時間採自主學習。

    (二) 部分適用學科(學習領域)跳級:指已精熟該學科(學習領域)下一年級(或以上)學習內容與學習表現,仍就讀原年級僅該學科(學習領域)學習時間至適

         當年級就讀。

    (三) 全部適用學科(學習領域)跳級:指已精熟所有適用學科(學習領域)下一年級(或以上)之學習內容與學習表現,直接跳級至適當年級就讀。

    前述(一)經本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並報教育局備查;申請(二)、(三)經本校特推會審議後,送鑑輔會通過及新北市

    政府核定後實施。

    三、 縮短修業年限申請期限:

    (一) 申請部分、全部適用學科(學習領域)免修或加速者,可以1學期、1學年或多學年為單位申請,但以同一教育階段內為限。

    (二) 部分學科(學習領域)跳級者,可以1學年或多學年為單位,並於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

    (三) 申請全部適用學科(學習領域)跳級者:於每學年度下學期提出申請,受理至國小五年級;另依《國民教育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至多跳級1次並以1年為

         限。

    前述申請縮短修業年限之學期、學年數,應於申請時確實註明。

伍、 縮短修業年限通過標準:

    一、 申請部分、全部適用學科(學習領域)免修或跳級者,應精熟申請縮短期間(學期或學年)該學科(學習領域)百分之九十學習內容與學習表現。

    二、 申請部分、全部適用學科(學習領域)加速者,於加速課程結束時應精熟申請縮短期間該學科(學習領域)百分之九十學習內容與學習表現,未通過者應回原

         班學習。

陸、 辦理方式:

 一、 由父母(監護人,以下簡稱家長)或班級導師、任課教師得依資優生學習表現及意願,於上學期十月底或下學期四月底以前,向本校輔導處特教組提出申請

      (附件3),續申請者亦同。

 二、 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召集相關處室主任、組長、老師共同組成校內工作小組辦理縮短修業年限相關事宜,必要時可聘請專家學者協助。

 三、 本校依據現行課程標準(綱要)對申請縮短時間(學期或學年)學科(學習領域)所訂之重要概念、學習目標、學習內容或表現,由學科(學習領域)專長教

      師設計評量內容與方式,得兼採紙筆測驗、檔案評量、實作評量、口語評量及其他等多元評量方式進行。

 四、 學校工作小組應提交下列資料送特推會審議:

 (一) 學生已精熟申請縮短修業年限學科(學習領域)百分之九十學習內容與學習表現之相關評量結果。

 (二) 教師及家長之觀察紀錄、歷年學科(學習領域)學期成績等反映學生學習表現之書面資料。

 (三) 個別輔導計畫(IGP)。

 (四) 全部適用學科(學習領域)跳級者,其他學科(學習領域)之學習及成績(學分)評量方式。

 (五) 因縮短修業年限致提早修畢該教育階段應修學科(學習領域)課程欲畢業者,其畢業資格審查所需資料。

    五 備查或審議:

 (一) 申請部分、全部適用學科(學習領域)免修或加速經特推會審議通過者,學校應彙整上述必要之審查資料及會議紀錄,於規定期限內送教育局備查。

 (二) 申請部分、全部適用學科(學習領域)跳級經特推會審議通過者,學校應彙整上述審查資料及會議紀錄,於規定期限內送新北市政府鑑輔會。

 (三) 審查後如有修正意見,學校應於會議結束後2週內提交修正之個別輔導計畫送教育局備查。

柒、 通過縮短修業年限後之教育服務方式與相關注意事項:

    一、 縮短修業年限之教育服務採當學期申請及規劃,下一學期執行。

    二、 對通過縮短修業年限之資優生,本校將落實其個別輔導計畫。

    三、 縮短修業期間之個別輔導計畫適用原申請學校,轉學者,轉入學校應重新召開個別輔導計畫會議討論確認其輔導計畫後執行。

    四、 申請部分、全部適用學科(學習領域)跳級若跨不同教育階段,學校於規劃及執行縮短修業年限學科(學習領域)之精熟程度評量、討論個別輔導計畫以及召開特推

         會審議時,應邀請欲跳級學習之學校人員參與。

   五、 資優生通過縮短修業年限後,其自主學習或加速課程等學習輔導所需費用由家長自付,但符合特殊教育法第41條規定之身心障礙及社經文化不利之資優生,得報請新北

        市政府教育局申請補助。

   六、 部分適用學科(學習領域)跳級者,可選擇至高一級以上教育階段學習或留原教育階段自主學習。至高一級以上教育階段學習時,國小跨國中以至原戶籍之學區國中學

        習為原則,並得向教育局申請協調,安排資優生就讀學校、跳級學習學校相關人員及家長討論資優生學習內容、排課、成績評量(學分核定)、交通方式等相關事宜。

   七、 縮短修業期間之學期成績評量,應於特推會審議時與家長討論確認,得採:以通過縮短修業年限之評量結果為學期成績或學年成績;通過縮短修業年限之評量結果為平

        時成績,另按時參與定期考查後評定;或其他雙方同意之評量、成績計算方式。選修高一級以上教育階段學習課程及格者,其成績或學分數得於入學後依該管主管機關

        或學校相關規定酌予抵免。

   八、 因縮短修業年限致符合畢業資格之學生,應畢業離校,不得要求續讀原學制最後一年級;其學籍、畢業資格,比照應屆畢業生辦理;升學方式,依一般學生升學方式

         辦理。

   九、 本校如發現學生適應困難,將通知家長共同修訂個別輔導計畫。必要時輔導資優生返回原校、原年級之適當班級就讀或停止縮短修業年限課程與相關措施。

   十、 學校自編成就測驗以評量學生學習精熟程度時,學校得支給命題者命題費用,每學科(學習領域)新臺幣1500元整,或得向新北市政府教育局申請補助。

捌、 本實施計畫經本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