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108年11月4日院授人培字第1080047086號函、新北市政府102年7月22日北府人考字第1022267393號函暨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3年3月3日北教人字第1030325211號函辦理(均如附件)。
二、公務人員及教育人員(含校長)酒後駕車之行政責任案,請依行政院訂定之「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辦理(如附檔);其他人員請依本府訂定之「新北市政府非公務人員酒後駕車懲處處理原則」辦理(如附檔)。
三、有關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人員如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應於事發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並通報本局,未主動告知者,予以懲處。另酒後駕車遭檢察機關起訴,並經司法判決確定後,如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且未受緩刑宣告或未易科罰金者,公務人員除已受撤職懲戒或專案考績免職者外,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規定應予免職,非正式公務人員則應予解聘僱或終止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