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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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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7條、第38條及第67條修正後,後續執行事項

教育部115年1月2日函規定:
(一)114年12月27日以前已審定之退休案:
配合旨揭退撫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規定修正,教育部刻正依新修正規定協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進行相關作業系統調整,因已退休教職員(含已審定尚未生效者)之退休所得替代率需俟上開系統調整完成並重新審定,時程推估約需半年,爰暫依原規定給與標準核發退休金,俟相關系統修正完成後,該部將另行通知各主管機關依旨揭退撫條例之規定據以重新審定退休人員每月退休所得。
(二)114年12月28日以後審定之退休案:
依114年12月28日修正施行之退撫條例第38條規定,隨案審定退休所得替代率;至於退休所得計算單部分,因須配合調整前開作業系統始得計算,爰暫依原規定給與標準審定每月退休所得,以利辦理發放作業,並暫依主管機關審定之計算單數額核計。另基於作業之一致性,嗣後配合前述作業時程,併同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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