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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師生專區 特教組長 - 行政公告 | 2022-12-26 | 點閱數: 134

一、鑑安置申請時間:111.12.19~111.12.30
二、鑑定安置申請地點:戶籍所屬學區國小(欲就讀自由學區學校)之輔導處(室)特教組/特教業務承辦單位
三、適用對象:105.09.02~106.09.01出生及111學年度通過暫緩入學者
四、申請資格:
(一)學前階段經各主管機關鑑輔會鑑定之身心障礙確認生。
(二)未經各主管機關鑑輔會鑑定,但持有身心障礙或醫療相關證明者。
(三)非前述情形,但經學校評估確有特殊教育需求者。
五、鑑定安置申請資料:
(一)必附資料
1. 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之影本(確認學區用)
2. 鑑定安置申請表暨意願書
3. 學校適應量表(幼兒園教師填寫)
(二)其他資料至少必附一項
1. 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2. 區域級以上醫院之診斷證明。
3. 區域級以上醫院之聯合評估報告(早療評估報告)。
(三)申請緩讀者必附:暫緩入學教育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