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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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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一案

一、教育部114年9月2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206號函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
【註:原教育部86年10月24日台(86)人(一)字第86106342號函略以,已作為折抵教育實習之年資不得再為採計提敘薪級用。】
二、本校教師如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請於114年12月24日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人事室申請提敘,並自即日起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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